银行向离世客户追债,法院不予受理
发布日期:2016-1-13 11:26:07
一家银行起诉客户陈某,称其未按合约履行还款义务。然而,法院审查这起看似普通的合同纠纷案却发现,陈某早已在起诉前死亡。广州南沙区法院近日对这起案件作出裁定,鉴于死者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驳回原告银行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去世一个月后才告
2007年7月12日,某银行与被告陈某签订《楼宇按揭合同》约定,陈某向该银行借款97万元,借款期限为20年。陈某以其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某房屋作抵押担保。
几天后,该银行按约向陈某发放贷款97万元,还款期限至2027年7月16日。然而,最近几年,陈某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由此,该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提前解除该银行与被告陈某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757686.53元,以及确认原告对陈某合同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陈某已经于2014年5月4日死亡,但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才提交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对被告提起诉讼。
追债须另诉继承人
法院认定,被告陈某于原告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前已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银行直接以陈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的案涉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另外,银行在起诉后,以陈某死亡为由要求直接追加其继承人参加诉讼。鉴于陈某于诉前而非在诉讼中死亡,故法院对原告直接追加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若银行需要就该笔债权主张权利,应首先查明陈某的继承人情况,再以继承人为被告另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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