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追债公司提示利用合同条款不明逃债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17年3月2日 修改:2017年3月2日 所属分类:讨债知识 访问统计:902
因合同而生之债是最普遍和最主要的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既可签订合同确立债权侦务关系,又可以通过合同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通过合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合同之债的发生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是当事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主动性、积极性的后果。合同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合同之债,以组织和保证实现由商品货币关系所决定的民事流转中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债务人利用合同来逃债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别看一般合同仅仅是几页薄纸,但它却是双方行动的指南。“纸上有乾坤,字间有世界”,债权人必须时刻警惕债务人在此玩花招。细签合同,心细如发,将是上策。昆明追债公司将把这方面的情形逐一作介绍,使债权人早作准备,留下应对的“绝招”。利用合同逃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昆明追债公司提示第一种是利用合同条款不明逃债。
案例:深圳某食品工业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的系列产品在成都十分畅销。成都某商业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与食品公司于1994年2月签仃购销合同。标的一栏只写明由食品公司向商业公司提供“优质新产品”,商业公司付给食品公司2万元人民币以买断新产品在成都地区的梢售权。1994年6月,商业公司仍不见食品公司发货过来,即派员前去催货,食品会司以“尚未有祈的优质产品投放市场,一旦我们开发出来,经过鉴定被评为优质产品后,就给你们发货”。商业公司自知无理,只好耐心等待“优质新产品”。
这是一个利用合同中标的物规定不明导致的逃债。债务人还可以利用合同中的质量规定不明、种类规定不明、期限规定不明等漏洞来逃债。
案例:河南省某建筑公司,为确保施工用料,1985年12月5日与某水泥厂签仃了一份批量供应水泥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商定:1986年度,由水泥厂供应建筑公司水泥1000吨,分4批供货,每批发货250吨;货物由供方负责发运,运费和货款在每批货交付后5日内由需方一次结清。
合同签仃后,1986年2月10日,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250吨,建筑公司于当月14日结清了这次的运费和货款。因1986年3月至10月属水泥旺销季,水泥厂产品供不应求,故一直未再给建筑公司发货。建筑公司发函催货无效,只好另在别处购买水泥400吨。因当时水泥供应紧张,建筑公司另外购买的这400吨水泥,每吨比原仃价高100元。进入11月以后,工程量减少,水泥开始滞销。
水泥厂于11月30日向建筑公司发货250吨,12月30日又向建筑公司发货250吨。建筑公司收到”月份的第二次发货后,立即电告水泥厂“停止发货,来人协商”。在协商中,建筑公司提出公司仓库只能有300吨存货,当时言明全年分4批发货1000吨,应按季度每批发250吨。
水泥厂第二、三季度未发货,已经造成我公司损失4万多元。现在补发必然造成积压,我方无法存放,肯定又要造成巨顺损失。水泥厂则认为,当时合同中只是挽定全年的1000吨水泥应分4次发货,并未写明每季度发一次。
我们按照合同,每批发250吃,分4批发货一点错也没有。所以,同年12月加日,水泥厂又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250吨。至此水泥厂认为自己完全按规定履行了合同,建筑公司拒不付货款纯属单方违约,便起诉于法院,要求建筑公司付款。建筑公司则以水泥厂推延展行提出反诉,要求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并终止合同。
昆明追债公司以上讲述的这就是一个债务人借合同期限规定不明逃债的典型例子。应该说,白纸黑字,十分清楚,债务人虽然是在为自己逃债辩护,却也是说得过去的。当然,还有债务人发现合同中有笔误或表达错误,却不予声张,反而利用这种错误来逃债的例子。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订立合同不可不慎,否则,很可能后悔不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