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要债公司可利用金融机构这个“钱袋子”的监督来帮助讨债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17年2月16日 修改:2017年2月16日 所属分类:讨债知识 访问统计:974
昆明要债公司抓稳“钱袋子”,快捷又便当。昆明要债公司可利用金融机构这个“钱袋子”的监督来帮助讨债。金融机构是指人民银行及所属各专业银行和农村、城市信用合用社。我们国家的金融机构即各大银行在国家经济建设及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都起着巨大的作用。我国的各大银行都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它们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它的民事主体发生平等互利的经济联系,另一方面它又行使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的职能和权利,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国家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经济实体或者公民个人的整个经济活动,有权进行全面的信贷监督。
国家银行的这种监督职能一方面既能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也能在某些方面和某种范围之内稳定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昆明要债公司研究下面这则案例。
案例:好味饮料公司近年来由于饮料口感好、质全过硬,售后服务周到,近年来在西南地区十分杨销。1995年3月,贵阳某商场向好味公司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饮料,由于两家是老客户,饮料公司不但价格优惠,而且同意商场先付货款5万元,其他价款在5个月后即8月底付清。
但8月过去了,某商场仍以种种理由百般施欠,不想马上还钱,希望能施几天是几天。好味饮料公司和某商场恰好是在同一工商银行分理处开户。由于好味饮料公司效益好,还款及时,而且款项占该银行客户总款的比例极大。故好味饮料公司与该工商银行的关系极好。该饮料公司在货款迟迟不能追回的情况下,决定通过银行追讨债务。饮料公司搜集证据,整理材料,请求银行帮助。银行核实情况后,依法将15万元划归好味饮料公司。该商场也不敢有任何异议。
根据银行具有监督职能,在我国的债务纠纷案中,昆明要债公司和讨债人(债权人)就可以通过银行帮助,实现讨债目的。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由国家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这一规定,使国家银行对企业的经济往来具有结算管理职能。
国家法律所赋予国家银行的结算管理职能,使国家银行除了承担为开户人(即法人或企业)收支款项等义务外,还享有对开户人(即法人或企业)的金融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同时,国家银行还享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开户人(法人或企业)实施强制结算的权利。
昆明要债公司根据国家银行所具有的结算管理职能,讨债人或债权人如果经过自己的努力仍然不能同债务人协商解决债务纠纷,不能促使债务人艘行债务。那么,这时候昆明要债公司即可向国家申请帮助,通过与债务人有信贷关系的银行帮助向债务人催讨债务。如果债务人对银行帮助债权人催讨债务的行为视若无睹,置之不理,对银行的劝解、说服置若周闻,仍然固执地坚持己见,坚持无故拖欠债务,这时,银行即有权进行扣款,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满足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需要。
银行的结算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托收承付,即银行代为开户人付款,如果银行需要代开户人讨债或代开户人清偿有关债务时,则一般都需要经过开户人的同意;另一种则是托收不承付,代开户人收款的职能不变,与托收承付不同的是银行在需要替开户人支付有关款项或代开户人清偿有关债务时,可以不经过开户人的同意或承诺。
我国国家银行目前比较普遍实行的是托收承付。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如果开户人(通常情况下为购货方)不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按期承付款项而故意托延甚至无理拒付,这时银行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可以为另一开户人(通常情况下均为销货方)强制收款。即使购货方是因故延期付款,银行也将扣付其延期付款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