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要账公司谈谈制定民法通则过程中关于债权问题的争议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17年1月31日 修改:2017年1月3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访问统计:960
昆明要账公司谈谈制定民法通则过程中关于债权问题的争议,我国大陆民法学界关于应否取消债与债权概念的争论,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民法通则》时就发生过争论。这个争议过程在已故著名学者佟柔的著作中有记载。佟柔教授在《新中国民法四十年》一文中指出,有人主张“我国民法应抛弃债的概念。
理由是:
第一,我国人民所理解的债与大陆法系自罗马法以来形成债的概念大相径庭;
第二,债本身是外来词,我们可以不用;
第三,债的概念主要是用来概括合同制度的,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放在其中,并无科学性;
第四,不用债的概念不会影响民法和民法学的完整性、系统性和法律关系的连续性”。佟柔教授指出,“大多数人认为,中国的民法和民法学应当使用债的概念。”
立法机关最终采纳了大多数民法学家的意见,在《民法通则》中专设一节,这就是第五章第二节债权,并且在第84条规定了债权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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