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讨债公司科普法律常识关于欠债未还可以拘提管收,是现在才有的规定吗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17年1月30日 修改:2017年1月30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访问统计:946
欠债未还可以拘提管收,是现在才有的规定吗
亚洲世界集团总裁郑绵绵(本名郑孝孝),因旗下环亚百货债务问题,被台北地院法官郑丽燕当庭下令「管收」,成为近年国内「首位遭到法院管收」的大型企业集团负责人。经法院管收之後,环亚公司紧急筹措了350万元「赎人」,历时六个小时始由法官同意停止管收。
管收制度为何?
「拘提管收」制度,是强制执行法上的执行方法之一,是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执行方法,以达到使债务人自动给付债务的目的,属於间接性的执行方法。依据强制执行法第19条规定,执行法院得命债权人查报债务人之财产,或依第20条规定,命债务人据实报告,亦可依据第21条规定通知债务人到法院,若债务人受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执行法院得拘提之。对於拘提到场的债务人,若有强制执行法第22条第一项所列之情形,执行法院得命债务人提供担保,无担保者,得进而「管收」债务人(强制执行法第22条第2项),必要时得「限制住居」。
因为行政执行法的施行,让拘提、管收制度有运用的空间事实上,拘提、管收制度早已订定在强制执行法当中,但是实务上却很少运用,应该是说很保守的看待拘提、管收的执行方法。作者从事实务工作多年,即曾经为了依法追讨债务而声请对债务人实施拘提管收(事实上经调查证据显示,债务人确实构成了强制执行法第22所列之「显有履行义务之可能故不履行者」),执行法院却不愿意实施於私权债务间。如今,政府为了向人民讨债,而有行政执行法的施行,该法中即有拘提管收的制度,而且政府有意利用此方法以达到行政追偿的目的。因此,同样是债(公债或私债),总不能厚此薄比,只有政府的债是债,而民间的债却可以随便看待,岂是公平之理?
谈到这里,我们仍是那句老话,司法改革之前因,民众对司法不公的误解,多半是由司法机关自己所肇致,「解铃还须系铃人」这句话,正也可以让执司法律威权之人深刻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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