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追债公司作为债权人延误时效的补救手段,这里的“延误时效”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17年2月14日 修改:2017年2月14日 所属分类:讨债知识 访问统计:959
昆明追债公司作为债权人延误时效的补救手段,这里的“延误时效”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1)债权人延误了诉讼时效。在实践中,有的债权人不了解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或者虽然知道这方面的规定,但又怠于起诉,从而延误了诉讼时效,以致丧失了“胜诉权”。
(2)债权人延误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但由于债权人的懈怠,或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超过了上述申请执行期限的,债权人即丧失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上述两种情形,都可使债权人失去诉诸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机会。但遇有上述情形,债权人并非讨债无望,还可通过“公证讨债”的办法,起死回生,从而使“死俊”转变为“活债”,转被动为主动。例如,在延误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的期限后,昆明追债公司和债权人可设法使债务人认诺债务,并立即与债务人达成还债协议和尽快获得公证机关对该还债协议所签发的“准许强制执行”的证明。这种执行签证一经签发,昆明追债公司和债权人即可重新获得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由此可见,公证可以成为债权手中的有力武器和“防火墙”,使有意赖账的债务人不敢轻举妄动。即便个别债务人非要“过过招”,也难逃失败的命运。
除了公证,昆明追债公司和债权人还可以用设立抵押、收取定金、留置债务人财物、设立保证人等方法来确探自己的债权安全。这些方法既可单用一法,也可几法合用,都能收到有备无患之效果。